“回禀主公。臣与中丞,不谋而同。”右相持芴跽奏。
蓟王遂问:“莫非,右相乃欲改客籍乎?”
“主公,且听臣一言。”右相耿雍,总领国政多年。论治国,朝堂无出其右。这便将心中所想,娓娓道来:“如中丞所言。凡我十三州流民,举家来投,无有不纳。户户得宅一栋,田一顷。牛马机关俱全。且主公有令,可分期偿还。譬如主公少时,陷地除石,得美田百亩。皆是楼桑宗亲,代为庸耕。论耕植,天下无有比汉人者。故客庸国中四百城港,多为四裔。非我汉民。故论客籍,亦多循此例。此其一也。”
耿雍此言,乃向儒宗委婉道明,胡人不善耕田。为爵民之家庸耕者,多是国中齐民。齐民之家,本就是税赋所出,故无需另行征缴。自不在客税之列。
“右相之意,所谓客税,乃据‘客籍’而征。”蓟王这便领会。
“主公明见。”耿雍又道:“客籍,出于诊籍,何其陋也。如子弟行学,病而求医,诉讼庭前,皆多有不便。宜当增改之。且国宅价高,足钱贩得,非客庸能及。若征客税,或满十载。可比齐民,先居后偿。于国于民,皆有大利。此其二也。”
蓟王面色稍霁:“征税十载,可比齐民。”
“然也。”耿雍再接再厉:“客税,分‘客庸’与‘游客’,为三也。”征税的目的,乃为区分,客庸和游客。
细思右相所言,国老亦纷纷赞同。
“十载太长,三五载为宜。”蓟王言道。
“主公明见。”耿雍振奋。
“敢问右相,当如何征之?”儒宗求问。
“如田赋、刍稾税、算赋、口赋、市租、假税、海租、工税、赀赋、算缗、关税等,皆与齐民比同。”耿雍答曰:“有则征之,无则毋征。名下无田,则毋田赋。家无幼子,不征口赋。家无余财,亦无赀赋。如此这般。”耿雍已有定计。
“若为入籍。老臣,实无异议。”儒宗改弦更张。
“熙熙攘攘,利来利往。”蓟王对加赋,何其慎重:“如先贤所言:‘吾国者,衢处之国也,远秸(远服,注①)之所通,游客蓄商之所道,财物之所遵。’楼桑五缺,游人如织,车马不绝于道。来有所自,去有所由。故成通邑大都。亦如郑公所言,客庸乃助我也。客税之征,但凭所欲,不可强为。”蓟王之意,客税与入籍绑定。若有意入籍,则征之。若不欲入籍,则不征。断不可强求。
闻此言,国老无不动容:“主公,明见。”
窥一斑而知全豹。君王之日常,绝非家长里短,得过且过;无所事事,碌碌无为:混吃等死耳。治国、治民、治臣、治宫。无论就藩国中,征战四方,接人待物,处世为人,育女教子,和睦宗亲。运筹帷幄,决胜千里。事无巨细,皆需面面俱到。
朝堂一场客税之辩。双方各执一词,唇枪舌剑。
君王一日常,何处不华章。
故有人言,如此这般,从未得见。
幸有蓟王,可窥一斑。
蓟王不禁慨叹。耿雍之议,竟与后世华夏户籍之策暗合。
蓟国田宅价高,然蓟王早有定价。流民举家来投,无论何时何地,良宅一栋只作价十万钱。齐民宅院,计三十宅。先居后买,分期偿还。每年最低还“一宅”,三十年还清即可。
然客庸却无此便利。寄居国中,日常支出,宅邸租金便是大头。若能纳客税满三五载,便可如十三州流民。其利之大,远非客税能比。
正因利国利民,故众国老,改弦易辙。
蓟王亦和风细雨,面色稍霁。
“苛政猛于虎”。话说,“南宫(火)灾。让、忠等说(灵)帝,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,以修宫室”。至“天下骚动,起为盗贼”。后,贤臣谏之乃止。
所患,非亩税十钱。而是郡县属吏,以此为由,刮地三尺,层层盘剥。乃至典妻鬻子,民不聊生。古之贤君,轻易不可加赋。
客税既定。如何实施,蓟王再起朝议。
暮霭沉沉,百官仍未有共识。蓟王遂命人张灯为继。
日落西山,才终成定论。
蓟王心结尽解。群臣涣然冰释。遂破例夜宴,与百官同乐。
百官论政,亦被女官,逐条传入后宫。二宫太皇、三王太后、蓟王三后,皆可一观。众妃各抒己见。言语交锋,不弱灵辉正殿。
蓟王本欲定三载为期。然右相据理力争,改为五载。换言之,唯交客税满五载,方可如愿入籍。更有甚者,期间若有中断,则需重新计数。然至多不超十载。
各项税率,亦与齐民比同。且因地制宜,因人而异。税种,视情况而定。
看似繁杂,无可操作。实则清楚明了,简便快捷。
正因账目往来,一清二楚。如前所言,蓟人订立契约,皆需入市楼签订券书。且约定薪资,皆事先转入市楼官方账户。待将作寺遣人验工毕,无有疏漏。方将薪资,如约转入客庸账户。如此一来,客庸蓟国,如何营生,收入多寡,皆一目了然。更加自闾里、街衢,邻里守望。里魁、亭长,一应俱全。家中诸情亦了然。更加时人,无信不立,信守诺言。
客税,断无差。
念及此处,蓟王终得心安。
“令则行,禁则止,宪之所及,俗之所被(pī)。如百体之从心,政之所期也。”
不出三日。客税细则,已刊《朝闻日报》,张榜各处。
待左相入宫,上报刺奸,所采民风。知民众皆无怨言,蓟王终得安枕。
至此,客籍渐于户籍比同。
自少复祖爵,并土封王。便客庸蓟国者,如愿以偿。
上计署来报,八月按比,或可增五十万新户。四百万众。
蓟国民众,当破二千万。
“‘文王举太公望、召公奭而王,桓公任管仲、隰朋而霸,此举贤以立功也,夫差用太宰嚭而灭,秦任李斯、赵高而亡,此举所与同。故观其所举,而治乱可见也;察其党与,而贤不肖可论也’。”蓟王有感而发:“宪和,真乃孤之管敬仲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