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庭审终于进入最为关键的法庭调查阶段。

原告方,你们有证据要出示吗?陈忠汉看向原告席位出言询问。

有。

罗大状点头,直接起身开始举证:

第一份证据,是三名被告人与我方当事人的通讯记录。

证据显示,这八年来三名被告人与我方当事人的通讯次数少得可怜,平均下来每人每年不超过三次!

这些为数不多的通讯,全都是我方当事人打给被告人的,而被告人没有一次主动给我方当事人打电话!

这份证据足以说明,三名被告对我方当事人缺乏情感陪伴和关怀。

罗大状接着列举第二份证据:

第二份证据,是三名被告人与我方当事人的资金流水,包括银行卡,存折,威信钱包等。

证据显示,在这长达八年的时间里,三名被告人并未给我方当事人支付一分钱的赡养费。

此外,这里还有几份我方当事人就医和买药的费用清单和缴费记录,可以看到,所有费用都是我方当事人自己缴纳,三个子女根本没有承担半点责任!

罗大状浑厚有力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回响。

振聋发聩。

这还算是个人吗?老母亲七十岁了,一个人孤苦伶仃,他们居然不闻不问,也不给一分钱的赡养费,我呸!良心都让狗吃了吧!?

别,他们这黑得发紫的良心,给狗吃狗都嫌弃。

不行了,我这血压是真的压不住了,怎么会有这种狼心狗肺的东西!

判!重判!对这种畜生,必须重判!

……

旁听席上再次响起义愤填膺的议论声。

这些人都不是第一次来旁听庭审了,可以说见多识广经验丰富。

什么案子没见过?

早就养成了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本事,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平常心。

但这次,他们是真的绷不住了。

孝,是自古至今一个永恒的话题,也是生而为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。

一个人可以坏,可以恶,可以无耻,可以不要脸……但你不能不孝顺!

不管有什么情况,也不管有什么难处,都不能成为,将年迈的老母亲弃之不养的理由!

这种行为,用千夫指万人骂来形容那是一点都不为过。

而且相比其他犯罪行为,这种不赡养父母的行为,更容易引起旁人的共情。

自然也就爆发众怒了。

咚!

陈忠汉无奈,只好再次敲响法槌,沉声开口:最后一次警告,请大家注意遵守法庭秩序,如果再有扰乱庭审之行为,会被驱逐出庭!

场面这才稳定下来。

陈忠汉看向被告席位,沉声问道:被告方,针对原告方出示的证据,你们可有异议?

话音一落,张伟便立即开口道:有!我方认可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关联性,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度!

这两份证据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对原告缺乏情感关怀和金钱支持,但并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之行为!

我方当事人是出租车司机,早出晚归,工作忙碌,作息紊乱。

平日里难免疏忽对母亲的关心,我认为是情有可原的,不应认定为遗弃罪!

张伟的话,在普通人听来完全就是扯勾八淡。

证明清楚的显示,在长达八年时间里,刘志华没有给郑爱霞一分钱,也没有主动打过一个电话,这难

道还不是遗弃么?

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,张伟的话没有任何问题。

不给赡养费,不打电话,确实是不孝的行为,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遗弃。

说到底,关键就在于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。

而罗大状目前出示的两份证据,只能证明三个被告确实没有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,但这只是民事层面的侵权行为,并没有达到刑事层面的遗弃罪的标准。

张伟刚说完,另外两个律师也顺势开口:

附议。

俺也一样。

能躺绝不C。

显然这两个律师也是深谙此道。

这种情况,早就在罗大状的意料之内。

针对这次庭审,他制定了两步走策略。

第一步,证明被告三人确实没有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,不管是精神上的,还是物质上的,都要证明。

下一步,才是证明他们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。

两者合一,遗弃罪妥妥的。

所以面对辩方律师的反驳,罗大状丝毫不慌,还是按照自己的既定策略继续举证。

这次,他申请证人出庭。

五个证人,都是郑爱霞的邻居,针对郑爱霞那三个子女的表现做出了证言。

法官大人啊,这三个人就是畜生!我跟郑大姐是几十年老邻居了,早些年的时候,他们偶尔还会回来转转,但是大概从七八年前开始,我就再没见过他们,我还以为他们都死外边儿了。

我经常看到郑大娘一个人坐在院子里发呆,看着都让人心酸,三个子女没一个孝顺的。

给钱?没有的事儿,别说给钱了,他们都没回来看过。

平时不回来也就算了,可逢年过节的时候好歹回来看看吧?没有,他们一次都没回来过,郑大姐过年都是一个人过,有时候我们看她可怜,会给她送点吃的什么的。

周边谁不知道郑大娘有三个不孝子女,哦,对了,我有一次听到郑大娘跟她大儿子打电话,说什么事情我倒是忘了,但我清楚的听到她大儿子在电话里骂郑大娘,骂得可凶了,我一个外人都听不下去!

证人出庭后,那是半点情面都没留,一个个控诉被告的不孝行为。

这些证人证言,进一步把被告推到了悬崖边上。

郑爱霞眼圈微红,默默地抹起了眼泪。

反观被告席位的三个不孝子女,却一个个面露不忿之色。

刘志华梗着脖子辩解道:我那不是因为工作太忙了吗,哪有时间回家看看,而且我妈身体一直都挺好的,也不需要我们整天看着她啊。

话音刚落,刘志刚便迫不及待的说道:法官大人明鉴啊,他们根本不了解情况就在那里瞎说!我们自己家的事情,用得着外人多嘴吗?他们只是邻居而已,他们知道什么啊他们!

刘爱玲也连忙说道:没错!他们没见我回去,不代表我就没回去过啊,他们没见我给母亲钱,不代表我就真的没给啊。难道我做什么事情都要给他们汇报吗?

这兄妹三人,倒是难得的站在了同一阵线上。

都在竭力反驳证人的话。

见状,陈忠汉皱眉问道:既然你们不承认他们说的话,那你们倒是具体说说看,你们什么时候回去看过老母亲?什么时候给过她钱?又给了多少?是通过什么形式给的?

这……

刘志华三人顿时哑口无言,目光闪烁,脸色也不自然了。

根本没做过的事情,怎么可能说得出来。

而且

在审判庭上,也不敢编瞎话——如果被戳穿谎言,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。

顿时急得冷汗直冒。

法官阁下!

关键时刻,张伟站了起来,朗声开口:基于我国现行刑法人权保障理念,在实务中通常采用疑罪从无原则。

如果在审判阶段,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,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,应推定其无罪。

我方当事人确实无法证明他对原告有具体赡养行为,但原告方亦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。

若按此情形,应当认定我方当事人无罪。

因此现在的关键并不在于我方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无罪,而在于原告方是否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有罪!

疑罪从无!

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,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。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。

具体来说就是,如果在审判阶段,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,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,应推定其无罪。

张伟很机智,他知道刘志华没办法证明自己对原告有过赡养行为,毕竟他压根儿没做过。

所以就将难题丢给对方。

你得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,而不是要求我方当事人证明他没有遗弃,对吧?

谁主张谁举证嘛。

更何况这可是刑事自诉,更加要求你自诉人要备齐证据。

张伟刚说完,另外两个律师紧接着也开口道:

附议。

俺也一样。

张伟目光怪异的瞥了两人一眼。

这两个家伙,这是打定主意要抱大腿了。

估计指望不上。

看来这次庭审,还是得靠自己。

想到这里,张伟接着说道:子女与父母虽有血缘关系维系,但子女都不是圣人,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跟父母有些矛盾或者不愉快。

大家扪心自问一下,你们有没有跟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发生过口角?

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啊,方才五号证人所说的情况,我认为是正常现象。

当然了,我方当事人确实语气过重,伤害了原告,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存在遗弃行为!

附议!

俺也一样。

另外两个律师继续抱大腿顺风输出。

罗大状面无表情,接着直接出示新的证据:

这份证据,是市三院权威专家出具的精神鉴定报告,从鉴定报告可以看出,我方当事人患有中度抑郁症,并且有引发老年痴呆的风险!

至于患病原因,专家指出是因为常年独自生活,精神压力过大,再加上子女恶语相向……

罗大状直接把最重磅的证据甩了出来。

这也是本次庭审的杀手锏。

因为三名被告的行为,导致原告身患抑郁症,再加上她年事已高,抑郁症会加重老年痴呆的发病几率,这难道还不算情节恶劣!?

这份证据一经展示,瞬间引爆了旁听人员的情绪。

妈的!就算把我驱逐出去我也得说!你们三个畜生不如的东西,良心都烂透了你们!就你们这样的,肯定会有报应!法官大人,不用你说,我自己退出去,我只求重判这三个杂碎!

一个脾气火爆的老大爷一同怒喷,然后主动退出了审判庭。

陈忠汉哭笑不得。

其实严格来说,这

老大爷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,可以追究他的责任。

但另一方面来说,陈忠汉为他点赞。

这简直就是法庭上的完美嘴替啊。

如果不是陈忠汉身份特殊,他高低得狠狠的骂一骂这三个狼心狗肺的不孝子女!

太恶劣了,太无耻了!

好在没有其他人乱来,审判庭秩序倒也没有受到严重影响。

庭审继续。

张律师,你赶紧反驳他啊!

刘志华额头冒汗,咬牙催促。

他也发现情况对自己非常不利了,着急了。

张伟眉头紧锁,脸色凝重。

略作思索后,硬着头皮开口道:这份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存在中度抑郁症,但并不能证明她的抑郁症是由我方当事人引起的!

附议!

俺也一样!

另外两个律师也连忙开口附和。

罗大状面无表情的开口道:抑郁症诱发原因有四种。

第一种,生物学因素,也就是神经生化假说,即脑内5-羟色胺、去甲肾上腺功能活动降低而导致抑郁。

第二种,内分泌因素,如果下丘脑-垂体-肾上腺轴处于持续兴奋状态,分泌的过量激素对单胺类递质受体起抑制作用,便可能引发抑郁。

但是根据专家出具的权威报告显示,我方当事人并没有这两种情况,因此可以排除。

此外便是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。

根据走访调查结果显示,我方当事人生活中并未遭遇特殊事件,且邻里和睦,因此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可以具体归纳为,三个子女对我方当事人的无视、冷漠甚至恶语相向!

法官阁下,我申请出示证据。

陈忠汉同意。

接着,罗大状再次出示证据。

第一段是通话录音,发生在我方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之后,一号被告人刘志华打电话过来希望我方当事人撤诉。

第二段是三名被告人私下找到我方当事人,逼她撤诉的录音!

大家自行体会。

录音被当庭播放出。

郑爱霞的声音比较低,有些小心翼翼的为傲,甚至是……卑微。

听得人心酸不已。

反观对方,却趾高气昂,咄咄逼人。

甚至还出现了老东西、老糊涂之类的明显带有侮辱意味的词。

态度简直恶劣到了极致!